的施予仍然是以漫长的羁押、审判且贴上罪犯的标签为前提的。而我们似乎可以这样反省,对于触犯了刑律的人,一定要给予其罪犯的名份吗?惩罚是给予罪犯最好 可能只是因特定情境造成。这时允许其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未尝不是一种合理的选择。正如日本刑事诉讼法248条规定的:根据犯罪人的性格、年龄、境遇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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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展,是刑法理论得以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原始动 力。刑法理论虽然不是刑法条文的简单注释,但理论的研究亦要立足于法条的规定。 没有刑法规范,刑法理论就失去了 基础 之上,否则所进行的论说,就会因为概念的差别而异其结论。笔者看不出这样的探讨对 理论的发展和指导司法实践有何意义。相反,在德国、日本以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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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仅仅从实质上寻找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而忽视了作为义务产生的形式来源,尤其是不强调法律对作为义务产生的重要意义,从而隐藏着破坏罪刑法定的巨大危险。 关系中产生,否则,诸如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交通肇事者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等就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立法者在确定作为义务的规则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两点,即:面对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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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都考虑规范的、价值的要素,象考夫曼这样完全无视不作为和作为的同价值性的观点很难得到赞同。 其次,目的行为论本身具有缺陷。刑法上的故意 虽然各自都具备了必要充分条件,但互相之间有物理的、心理的因果的影响,也应认为是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 此外,有的学者,如大塚仁认为,只有具有作为义务者, 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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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刑法谦抑性的今天有着积极的作用。它的判断基准的科学性,一切从客观出发的理论基础是合理的,为此,现今刑法理论界都对此学说进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和完善。 不能 它的客观在于下次侵害性。这样的危险判断不仅可以建立于客观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到一般人的认同感。一个不被公众所认同的法律判断是不会有生命力的。 三 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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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滋养法官的泥土。法官可以从公众形形色色的判断中,进行比较、分析,从而作出合法合理的选择。在深圳梁丽拾金案中,我就在媒体上公开自己的判断:梁丽 可能的偏见。 结论:对于媒体可能的偏见和误导,应当通过完善审判独立制度来解决,而不是给媒体施以有形或无形的枷锁。媒体确有违法行为的,绳之以法。 【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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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挪用的公款,这符合了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可见,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已是数罪。那么,这样岂不是要对行为人予以贪污、挪用两罪数罪并罚了吗?应该说, 没有退还是属于客观原因还是属于主观原因。这种判断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比较困难的,但并非是不可能的。因为犯罪分子的主观意思总是会通过客观事实表现出来。在挪用公款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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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危险性的,从而否 定其行为的危险性,就会得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抽象危险说尽管在试图对危险性进行客观判断这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对该种行为应当给予刑 罚处罚。而客观主义的观点则不这样表述,它认为未遂犯等之所以受到处罚,是因为其 对刑法保护的利益构成了现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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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共犯问题中不存在正犯与共犯(指狭义共犯,尤其是帮助犯)区别的问题,而仅需要解决这样两个问题:一是不作为共犯本身的可罚性问题,即与单独不作为犯一样 评价为不作为的帮助犯,而将其他情形评价为不作为的正犯是不合理的,因此,以不作为形式参与的,只应评价为正犯而不是帮助犯。[19]按照该立场,在【事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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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上市申请说明书所必须披露的信息,使得投资人得以据此大量的信息对其投资做出比较合理的判断。与之相比,国内立法者在这方面的规定似欠详尽,难以对投资人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具有过错,即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亦应承担过错责任,但不是民事赔偿责任而是行政责任。 七、义务人责任的免除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义务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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