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再次提醒我们注意,不能依形式逻辑抽象地解释第2项规定。 维也纳外交会议的美国代表之一艾伦范斯沃施(E.AllanFarnsworth)教授在阐释《公约》第2项时 解释这一规定。 这一款规定主要适用于既未确定承诺期限又未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相对于其他两种限制事由,这一规定虽然依然以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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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认为合同已经订立完毕。显然,这一做法十分荒谬。首先,邮箱理论和国际邮政法的规定很不一致,因为即使是根据邮政法,信件在交给收信人之前也是可以撤销的。 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一项要约定有的固定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表达的,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同时,“以理智的原则受要约人可以信任该项要约,并因信任该要约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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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规定:“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月7日”就是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 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如果当事人在要约中称:“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仅仅这样表述,不能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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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进行交易,则认定当事人明确表示了要约的不可撤销,也即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是《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不可撤销的要约。 二、电子代理人 所谓电子代理人是指 来解决承诺生效问题一般只适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电子邮件式电子商务合同,对于其它的电子商务合同,特别是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额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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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进行交易,则认定当事人明确表示了要约的不可撤销,也即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是《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不可撤销的要约。 二、电子代理人 所谓电子代理人是指 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赵淑华、王国忠:《电子合同的特征及相关法律问题探析》,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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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虽系及于侵权行为之法理,却使广告在缔约后实质上成为契约内容的一部[11 ] (P160) .我国《广告法》禁止虚假误导广告,也是因为消费者根据广告提出要约 的,邀请人应当遵循该义务;明确邀请人义务的要约邀请规定要约期限的,该要约邀请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内容被要约、承诺所承受,该内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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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赖,这是单独根据允诺禁反悔而强加责任的最大的一类案件; 2)肯定的要约,即不可撤销的要约; 3)合同的变更; 4)可能被看作全部交易的一部分的 允诺的约束,因为该允诺并未达到确定性。从此例证可看出,信赖必须具有合理和可预见的特性。参见杨桢:《英美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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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规定虽系及于侵权行为之法理,却使广告在缔约后实质上成为契约内容的一部[11](P160).我国《广告法》禁止虚假误导广告,也是因为消费者根据广告提出要约 ,邀请人应当遵循该义务;明确邀请人义务的要约邀请规定要约期限的,该要约邀请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内容被要约、承诺所承受,该内容为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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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认为是预约。 那么,预约的确定性究竟达到何程度?这实质与预约是否有执行力的认识有关。如前所述,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一般只对消费信贷规定有预约。原因是按照传统民法 缝隙,为人们追寻和维护缔约利益,提供了新的管道。 1、预约与附期限要约比较。附期限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该不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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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隙,为人们追寻和维护缔约利益,提供了新的“管道”。 1、预约与附期限要约比较。附期限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该不可撤销 、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98页。 [18] 法律设定法定义务的根据是“为维持社会秩序以保障人类之安宁”,或言之,法律义务是“人类在共同生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01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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