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咨询民定律师事务所张馨予律师。 债权让与的效力? 【效 力】: 债权让与有效成立后,即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甲、丙之间如何处理? 答:丙可以不当得利要求甲返还。 问题5:若甲将债权让与的情况通知了乙,乙仍向原债权人甲进行了清偿,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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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不能象法国民法典那样将之规定于买卖法,而是必须抽取其共通项放在债权总论部分。([德]海茵o科茨(HeinKotz):《ヨ一ロツバ契约法Ⅰ》,第501页。 法国 。5.其他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债权让具有无因性,即债权让与的效力不受债权让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影响。当事人无此类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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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 (2)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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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通知一经到达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了债权让与的效力。此时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清偿债务,而不能向让与人(原债权人)清偿债务,否则即使原债权人清偿了债务 人的抗辩,不能向受让人主张。而这违背了上述受让人不能取得比转让人更优地位的原则。另外,该条中除有上述情况外,还可能出现,债务人可以用债权转让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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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页。)其二,法国民法及其追随者日本民法(第467条)规定,债权让与的效力仅仅及于作为当事人的让与人和受让人,却不能对抗第三人。只有在具备了对抗 观念通知,可以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关于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注: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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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债之移转。债之关系由原主体间移转于他主体间,就债权债务与其主体间之关系而言,谓之债之移转,单就其主体间之 与担保中则要考虑债权在目前和将来的持续存在。 德国的通说认为,对于债权让与的效力而言,只要债权于其产生之时(im Zeitpunktder Entstehung der Forderung)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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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是在合同债权让与之前作出,否则,便不具有影响合同债权让与的效力。该约定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的更改,需要根据个案予以确定。 [20] 例如借用人怠于注意致使借用物毁损或有毁损的巨大危险,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借用人是否怠于注意,出借人是否解除合同,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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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和将来的持续存在。德国的通说认为,对于债权让与的效力而言,只要债权于其产生之时(imZeitpunktderEntstehungderForderung)是确定的,即为充分而且必要 向受让人履行者,其履行有效。反是,依本项,则不生履行之效力。然考立法上之以通知为必要者,不外保护债务人,于此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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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无论采取绝对无效说,(注:禁止让与约定绝对无效,不仅不能约束当事人,而且不影响债权让与的效力。)还是采用绝对有效说,(注: 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电子登记债权人请求电子登记债务人支付时,电子登记债务人可以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电子登记债权人;(2)恶意抗辩例外。电子登记债权人在取得电子登记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105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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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受让人得否行使合同解除权?这个问题涉及债权让与的效力,即我国《合同法》第81条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限。此点亦可印证笔者认为我国民法理论在解释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之权利时具有一定瑕疵的观点。 如采上述解释立场,合同解除权似乎难以被专属于债权人自身所涵盖。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206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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