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种种缺陷,比较借鉴国内外再审制度,笔者认为,要建立科学、合理,符合潮流的再审程序制度,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构思。 1、变更审判监督程序名称为再审 之日起计算。 7、限制中止执行原判决裁定。 再审案件原则上不应具备中止执行原裁判的效力,这是世界范围内再审程序中较为主要的一项制度。而我国民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200.html -
了解详情
的辩论,可否认为是剥夺当事人的辩论?这个问题恐怕需要进一步明确或加以修改。三是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表述亦不科学。再审程序所追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等同于当事人第一次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显然是不合理的。再审案件已经过法院的一次或两次审理,且作出了终局裁判。它只是一种特殊的程序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7940.html -
了解详情
主体,是各级法院院长、上级法院和检察院才有权提起再审程序,这一不合理的体制必须加以改革,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主导资格,将再启的主动权还给当事人和检察院。 和再审的关系就很重要了,因为现在的刑事申诉是没有理由限制的,只要当事人认为生效的裁定是有错的,那就可以申诉,当事人申诉主要是申诉之外的活动,没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60479.html -
了解详情
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欠合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引起再审程序的途径有三种:一是由法院自己提起再审,即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再审。 法律规定由法院主动发动再审是不合理的。首先,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原审法院的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未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7585.html -
了解详情
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欠合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引起再审程序的途径有三种:一是由法院自己提起再审,即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再审。 法律规定由法院主动发动再审是不合理的。首先,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原审法院的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未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7580.html -
了解详情
正确、公正的裁判的理想来说,不管有什么样的瑕疵一律不准撤销已确定的判决,也是不合理的。于是,法律规定在判决有特别重大并且对当事人也有严重的瑕疵时,应 的终局性裁判,而中间性裁判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则不能进行再审。笔者认为,确立我国再审程序审理范围必须考虑以下二个因素:第一,法院生效裁判对当事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5904.html -
了解详情
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欠合理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引起再审程序的途径有三种:一是由法院自己提起再审,即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再审。法律规定由法院主动发动再审是不合理的。首先,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原审法院的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未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497.html -
了解详情
有设置程序的指导思想偏颇的问题,又有具体规定不尽合理或不够具体的问题,因此需要从多方面对再审程序进改造。 二、立法指导思想的更新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要求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但却未为法院和检察机关决定再审和提出抗诉规定期限。这就使得法院和检察机关只要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9556.html -
了解详情
的提起主体,但是,这三者的主体地位并不是平等的:法院可以主动地发动再审程序,对其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加以撤销、变更,而且这种权力不仅上级法院享有, 的再审监督和检察院的抗诉监督。 1.法院不能提起再审程序 法院作为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十分不合理的。 首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有违处分权原则。处分权原则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3411.html -
了解详情
提起主体,但是,这三者的 主体地位并不是平等的:法院可以主动地发动再审程序,对其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加以撤销、变更,而且这种权力不仅上级法院享有, 的再审监督和检察院的抗诉监督。1.法院不能提起再审程序法院作为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十分不合理的。 首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有违处分权原则。处分权原则的基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6082.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