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惯窃罪,并在第264条中新增了多次盗窃的规定,随后,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文简称为:《解释》) 的司法解释。正是基于我国新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多次盗窃的规定导致的一系列争议,我们欲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进行重新解读,以期对学界及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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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入罪标准,这也是社会转型期刑事政策适度调整的必要性。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多次盗窃的规定便是极好的例子,就本意而言,盗窃罪本身属于财产犯罪,因而 [2]然而,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看,上述解释和解读并未得到实务界的认可,不仅没能平息多次盗窃和盗窃三次认定标准的混乱,反而造成更严重的适用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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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1期。 ⑷参见马家福、刘一亮:《刑法关于多次盗窃的重新解读》,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 ⑸[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6页。 ⑹引文同⑵。 ⑺高铭暄、马克昌著:《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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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文字论述,[10]绝大多数均是在援引司法解释中关于多次盗窃的理解中一笔带过。《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刑法学界才真正开始了规范意义上扒窃行为的研究 行窃的行为人),从而解决扒窃惯犯与多次盗窃的重叠与冲突。[49] 笔者认为,对多次盗窃进行重新解释并无事实和法理依据,也与2013年《解释》存在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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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与盗窃有质的区别,那就不是盗窃。把不是盗窃的行为类推成盗窃行为,然后适用盗窃罪的刑法条文定罪,显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主张对许霆不应治罪。(30)总之, 。但假如ATM机不出错,许霆就拿不到钱。许霆错在哪里?错在明知ATM机出错了,他还连续多次拿钱。第三,法官审案都要有适用的法律条文。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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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就是刑法关于量刑原则的规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可见对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 。这里的犯罪情节(注:如《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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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大程度上承载了一个国度对法治进步与科学文明的期待。经过立法机关多次颇为慎重的酝酿和反复的审查修订,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终于在2011年2 参见前引⑻,贝卡里亚书,第42页。 (22)请别忘记贝卡里亚理论的重心应在关于刑罚的限度上刑罚不应超过保护集体利益之限度。同上书,第9页。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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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西安大学生刺死被撞者案开庭法庭自述害怕索赔 收藏此页到 Re:刑法修正案(八)逐条解读 潇湘夜雨发表评论于2011-4-3 9:37:00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 犯罪。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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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语义的阐释,成为刑法学者最为繁重的日常性工作。如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的罪状仅表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即法定成罪条件中区别 的防卫并不存在过当问题)。 [29]松宫孝明,见前注[7]。 [30]关于结果无价值的基本含义,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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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语义的阐释,成为刑法学者最为繁重的日常性工作。如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的罪状仅表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即法定成罪条件中区别 的防卫并不存在过当问题)。 [29]松宫孝明,见前注[7]。 [30]关于结果无价值的基本含义,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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