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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生作物按照当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没有耕作种植的不予补偿。 (四)地面附着物补偿: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 人员的,须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进行公证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发给。 第四十九条 下列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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