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沂市沙沟香油有限公司之间确认不侵权纠纷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 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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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本案所涉《混合絮凝沉淀设备购销合同》的合同标的额为235万元,且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标的额已超过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因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就解决合同纠纷选择“向买方(被上诉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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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言论,切实保护各自原创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王某承担其在担任原告方总经理期间经手或与其相关的部分资金的偿还义务,总计915万元人民币, ,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湘成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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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系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酱油生产厂家。自2006年10月以来,第二被告在鹰潭、景某某等地区销售名为“加加红”、“加茄王”的酱油。由于 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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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经核实,(略)为临沂市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的电话。在该公司的产品宣传册的最后两页亦有“香吧佬”系列调味品广告。根据该手册 龙源酿造厂负担3000元。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孙元清 审判员唐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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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7月2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朝霞 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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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吊牌上不得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地址、厂商识别代码),期满不得销售。被告在销售完毕从原告所进的货物后或销售被告自己加工的x系列产品生产、销售 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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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晚报社记者王某某未经调查、了解上诉人的家庭情况的真实性,在未征得上诉人核对事实,仅听一方当事人捏造事实和诬告之词,采用了失实的情况,却采用了 上没有侵害上诉人名誉的故意,客观上并未造成上诉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因此,不构成对上诉人名誉权的侵害。上诉人上诉提出被上诉人构成侵权,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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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 时,本院考虑了以下因素,第一,双龙厂作为提起诉讼,指控他人侵权并要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在一、二审诉讼中却未能提供任何损失方面的证据;第二,新佳佳乐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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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酱油上市以来就锐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在其瓶装酱油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九咖”文字,构成对原告“加加”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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