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款项。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3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号码x),但自2009年9月起未支付电信费,至2009年12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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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款项。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5年7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号码x),但自2009年8月起未支付电信费,至2009年11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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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款项。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7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号码x),但自2009年7月起未支付电信费,至2009年10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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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款项。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7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号码x),但2009年9月未支付电信费,共欠费166元,并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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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款项。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5年5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号码x),但自2009年7月起未支付电信费,至2009年9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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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款项。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5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号码x),但自2009年3月起未支付电信费,至2009年5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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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3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号码x××××××),但自2009年4月起未支付电信费,至2009年7月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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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款项。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5年2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号码x),但自2009年1月起未支付电信费,至2009年3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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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款项。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5年9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号码x),但自2009年1月起未支付电信费,至2009年3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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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款项。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4年11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号码x),但自2009年1月起未支付电信费,至2009年3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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