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肖汉泉,湖南省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湘潭高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房产公司”)、第三人湘潭市添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潭国用(2005)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组,共5份,如下: 18、引资开发协议,拟证明该协议实际是为附条件的借款合同,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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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谢俊,云南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恒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世博园旁。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钜 与白龙寺签订协议,并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经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仅证明刘某甲有承包经营权,不能证明其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 被告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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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黔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受理后,于2008年4月24 无诉求,故本院对此不作评判,被告享有另行起诉的权利。至于被告辩解《土地联合开发协议》的第六条规定内容“在购得该宗地后才产生法律效力”,系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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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的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 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由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和辽宁澳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刘某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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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松口岗”、“杭仔岗”地段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山岗地x平方米(折合198亩),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给鸿业公司作兴建商品房住宅用地。同一日,鸿业公司与南海市国土局 合法。原审判决认定:“鸿业公司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实际已经退出土地开发并收回投资但仍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但事实上,鸿业公司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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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松口岗”、“杭仔岗”地段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山岗地x平方米(折合198亩),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给鸿业公司作兴建商品房住宅用地。同一日,鸿业公司与南海市国土局 合法。原审判决认定:“鸿业公司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实际已经退出土地开发并收回投资但仍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但事实上,鸿业公司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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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松口岗”、“杭仔岗”地段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山岗地x平方米(折合198亩),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给鸿业公司作兴建商品房住宅用地。同一日,鸿业公司与南海市国土局 合法。原审判决认定:“鸿业公司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实际已经退出土地开发并收回投资但仍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但事实上,鸿业公司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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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松口岗”、“杭仔岗”地段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山岗地x平方米(折合198亩),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给鸿业公司作兴建商品房住宅用地。同一日,鸿业公司与南海市国土局 合法。原审判决认定:“鸿业公司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实际已经退出土地开发并收回投资但仍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但事实上,鸿业公司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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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松口岗”、“杭仔岗”地段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山岗地x平方米(折合198亩),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给鸿业公司作兴建商品房住宅用地。同一日,鸿业公司与南海市国土局 合法。原审判决认定:“鸿业公司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实际已经退出土地开发并收回投资但仍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但事实上,鸿业公司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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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松口岗”、“杭仔岗”地段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山岗地x平方米(折合198亩),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给鸿业公司作兴建商品房住宅用地。同一日,鸿业公司与南海市国土局 合法。原审判决认定:“鸿业公司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实际已经退出土地开发并收回投资但仍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但事实上,鸿业公司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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