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获的假冒AMP以及(略)注册商标的网络产品均已扣押在案的事实。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北京亚太金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5年7月8日的事实 ,且在案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自有品牌的销售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自然人犯罪并无不当,上诉人徐某某、魏某的辩护人所提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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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洪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程晓东、代理审判员吕维参加评议,书记员张小波担任记录,于200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 人美宁公司以该公司销售部员工方云禄私自替他人销售假冒梅林公司注册商标的罐头食品为由,于2003年1月3日向遂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报案,同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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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的内容无异议,表示无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好,系过失犯罪,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 ,交通费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证人王某、张某某、成某某的证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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