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被告之哥),住(略)。 原告梁某诉被告耿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 同居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无法在一起生活。要求解除其同居关系,抚养女儿,梁XX不让对方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芦集乡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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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由选择,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被告所生女孩李XX,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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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一并予以解决”,故原审法院在对双方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中,一并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系法律明确规定的此类案件的审理范围,不违反“不告不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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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同居时未办理结婚登记,请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子女各抚养一个,由被告负担抚养费;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看病费6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诉讼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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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一般,2001年感情开始恶化,被告经常打架闹事,家无宁日,原告在无奈的情况下,于2006年外出打工,躲避受折磨和皮肉之苦,至今才回家,返回家 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未经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双方的农村习俗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只需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关于子女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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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下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要求抚养子女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原告财产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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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当事人对其生活方式的选择。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此产生的子女抚养和析产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在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文中 人民陪审员张林 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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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被告同居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 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9600元给原告,支付至非婚生子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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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已自动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因同居财产及子女抚养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同居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衡 审判员张晓峰 审判员李红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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