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可争辩地证明,曾某甲不仅是借款人,而且是第一借款人,而绝不是什么证人、担保人;货币可以产生孽息,当侵占货币等侵权行为发生时,货币的法定孽息就是 月息2%支付利息的口头协议,且曾某甲在“上诉状”中也称这笔借款是所谓的“高利贷”,这就说明这笔借款并非是无息的,所以请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判定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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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李某红(被害人李某某的姐姐)的证言证实,我在赌博时认识潘学新,他是放高利贷的。在2004年底至2005年春节前,我和“阿文”、“东仔”、“文仔”在一起赌钱时, ,讲李某红欠他们10多万元,并当场要李某红写了一张欠条,要我做担保人,我讲生意失败,无力担保,之后他俩就和李某红出去吃饭谈还钱的事。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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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校长陈某也在法庭上证明那5000元是长山小学借林某某的,唐某雄是担保人,现任校长,也在法庭上说他们学校同意偿还林某某5000元的高利款。二、上诉人说 你"。这可以说明上诉人及其丈夫是很清楚我二哥代上诉人放给长山小学的5000元高利贷。我二哥虽然不在人世,但二嫂还在,二嫂是最知情的人,我二哥借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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