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6日,吕某乙向原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使用权。2009年5月20日原阳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认为:“吕某元第x号宅基地证无存根及相关办证材料,1983年该村 使用证》为依法规划取得,但该证颁发程序有误,吕某乙为非农业户口,土地使用者应为吴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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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请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法律程序,为该村X组二十二户村民办理土地证书”,但决定“收回因审查有误而下发的郸政法(2006)X号监督检查 》,郸城县人民法院以郸城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供作出被诉监督检查决定时登记立案和送达处理决定书方面证据并经郸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郸城县人民政府所作被诉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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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及被撤销了的召国用(2000)字第X号土地使用证作为定案依据是错误的,且处理决定书中赵某甲的出生日期和户籍存在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 作出的查封裁定仍发生法律效力,南召县人民政府在法院有效查封期间为原告赵某甲颁发土地使用证违反了上述通知的规定,其颁证行为显属违法,南召县人民政府依据《河南省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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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堡镇人民政府在充分考虑原某和第三人双方宅院长期使用的情况下,本着合理利用土地,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某,以原某家东西厢房的老地基作为参照物来确定 2008年3月17日作出的(2008)赵政(土)字第X号宅基地边界争议处理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费用380元,合计430元,由原某负担。 如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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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乡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台马土字(2009)第X号处理决定书。决定:一、尊重村委会 双方宅基地争议的西点是否正确。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下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下列事实证据: 1、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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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信。第二组:X号证据1950年温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第x号载名为张某某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原某、第三人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X号证据 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的(2008)赵政(土)字第X号宅基地边界争议处理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费用380元,合计430元,由原某负担。 如不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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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原告提交出若干份农业承包合同书和承包经营权证书,用于证明在被告认定的争议土地范围内不仅仅是所谓的两块耕地面积为5亩,被告方对此情形无法作出合理的 于二00九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泌政行决字[2009]X号《泌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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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不服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淮政土字(2008)X号《土地权属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于2009年3月3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淮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 2008年8月7日作出淮政土字(2008)X号土地权属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将本案争议土地的所有权确认给了白楼行政村小马庄自然村,使用权确认给了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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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溪镇X村第四村X组与第二村X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将争议地面积1.446亩的“杨柳湾”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宝塔村X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原告宝塔二组诉 向用桃证明;18、对彭兴帆调查笔录。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拟证明被告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被告永顺县人民政府辩称,被告所作出的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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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请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法律程序,为该村X组二十二户村民办理土地证书”,但决定“收回因审查有误而下发的郸政法(2006)X号监督检查 》,郸城县人民法院以郸城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供作出被诉监督检查决定时登记立案和送达处理决定书方面证据并经郸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郸城县人民政府所作被诉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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