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另一肇事者王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亦负事故同等责任,本应承担民事责任。但郭某等经法院释明后 的自由支配,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对王某应承担之民事责任份额,其余被告不再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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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厕所。此时,姚某甲就坐到驾驶室将该车发动,该车驶向非机动车道,将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从两江方向往临桂一中行驶的李建锋碰撞,推移至人行道建筑物上,造成李建 ,由姚某甲一方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应由姚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没有为桂x号客车投保交强险,向李建锋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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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的物质及精神损失。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准备回栾川,与原告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南昌路时,在机动车道上相撞,而不是原告所诉在非机动车道上相撞,由于被告张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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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苏某与陈某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某富死亡,给陈某富家人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应给予陈某富家人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的具体 法律、法规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由于原告李某某之夫陈某富所驾驶的自行车制动器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驾驶自行车横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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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内固定物未取,需继续治疗,故中止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某偿,超出部分,按照机动车 王某甲未与王某乙发生交通事故。王某甲是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不会对机动车辆危险程度加大。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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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时应当首先注意行车安全,被告郑某某在发现原告驾驶王派牌电动车在同车道上由南向北行驶右转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有过错,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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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被告宋某某驾驶豫x号桑塔纳牌轿车与杨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至濮阳县X路建设银行门口处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杨某 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天安保险濮阳中心支公司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认为原告机动车应负全部责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推翻濮阳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故被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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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电动车不能载人;根据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均证明原告所骑电动车行驶在快车道上,而未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根据原告的陈述,可证明原告在过 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该规定,被告人保济源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伤残赔偿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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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认定被告陆某系醉酒驾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驾驶电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属违法行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牌号为沪x的车辆驾驶员无 陆某事发后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20,386.46元。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保单、户口簿、派出所证明、房产证、伤残鉴定意见书、病历卡、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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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20时25分,陆某驾驶牌照为沪x轻便摩托车沿嘉松中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X路X路南处时,与对方向骑电动车的陈某某相撞, 10月28日青浦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陆某无证驾车且未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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