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贷款本息和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支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了借款。自2010年3月30 起,被告方小华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虽经原告方信贷员多次催收,被告方小华未如期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李某和周某某也未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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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却迟迟不返还该款,请求返还多收原告款x元,并承担该款自收款之日至清偿之日的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永城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辩称,1、原告在我社贷款共4笔, 30日借被告贷款x元,已于2007年8月13日结欠为零,而被告的信贷员王某某于2008年8月31日收原告王某甲还款本金x元,利息3000元,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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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利息都是我付的,后来我把x元还给了张丙坤,他说他负责归还,所以贷款x元不应该由我归还。 被告唐某甲、唐某乙、李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薛某某辩称其本人使用的x元借款已还给了信贷员张丙坤,由张丙坤负责归还银行,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薛某某的该抗辩理由亦不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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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补上这个漏洞,当时就以耿X做生意需要用钱的名义耿某某安排信贷员韦某某、张某某办理几笔贷款手续,并安排耿X找的证件,私章也是其让耿X刻的 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耿X为获得银行贷款,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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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14日,三马路支行行长郑某某(原长春市X路信用社主任)、信贷员景仁春与吉隆公司经理杜某某及职员张庆玉等一同到吉林市,对 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长春市吉隆实业有限公司偿还长春市商业银行三马路支行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合同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206‰计付;罚息从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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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系该营业部信贷员。 被告河南省永城市永新典当行(原河南省永城县典当商行)。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永城市支行。 管理局注册登记。同年十一月十五日被告永城县典当商行在原告商丘城信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74万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借款数额7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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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息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信用社信贷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玉华,白山松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某 无法成为确认借款合同效力的证据。上诉人援引的《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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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欧阳小兵向其信贷员个人借款x元用于偿还贷款而一并主张,于法无据,属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以支持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欧阳小兵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桂阳县支行借款本金x.83元,利息用罚息2012.44元,共计x.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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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贷,不得已冯某某代为被告偿还了借款本息x元。并多次口头形式与其主任田道贤,信贷员李凤云一道通知其事并进行催收,饶某某说现在厂里经营十分困难,无力偿还,等 利息x元应当由被告支付,该请求应于支持,但因利息数额计算有误,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为x.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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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2份个人借款借据第一联、第三联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复印件且没有任何信贷员的签章。对安德公司于2007年6月、9月、2008年4月分别出具的工程 年3月借款本金x.70元没有偿付。2007年4月姚某某累计有三个月没有银行贷款本息经过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市郊联社于2007年6月21日到2008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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