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一审法院认定永安保险公司已尽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是错误的。 首先,一审法院对于保险法中的“明确说明义务”解释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是不适用的。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X号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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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X号批复对保险法第十七条(注:保险法修改后为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该司法 法定义务。上诉人大地财保宜昌支公司在二审庭审中陈述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并非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一说,与法相悖,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李某甲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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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一投保人再次或多次签订同类的保险合同时,保险的说明义务可以适当减轻,但保险人仍然应当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由于上诉人关于免除责任条款的告知义务是 这一特别约定,上诉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履行了向被上诉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上诉人北京分公司主张对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内容,已用不同的字体予以了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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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律特别要求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保险人的这种明确说明义务,来自于《保险法》的特别规定,而非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此,保险人 权利,其欲成立保险合同,只能在声明栏中签字。但从该规定内容看,被上诉人签字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为被上诉人是否了解责任免除条款,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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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形式向奔马公司作出解释,以使奔马公司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应归于无效,对奔马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还辩称 条款违背了被上诉人投保的真实意思,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没有向被上诉人作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是无效的。综上,请二审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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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告知书上让曹某甲成签名,未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故此,曹某甲成与被告所签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关于无证驾驶一项是一种格式条款,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上属于上下级关系,对该理赔义务应承担支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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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约定,应认定为保险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应按该条规定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方才产生效力。该条款所规定的“明确说明”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外,并需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所提交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并予以明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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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 免责条款的义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0年1月24日《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中答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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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列出被告免除责任的具体内容,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中无原某盖章,亦无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保险人对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举证足以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应认定被告财保百色支公司在责任免除方面未向作为投保人的原某华商公司明确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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