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进入市场的,即讼争装潢的权利主体是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而不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与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同属榄菊集团的下属公司,它们按 的兜底作用;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法律领域,原则上不再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展保护,为自由竞争留下空间。”的论述相违背。被上诉人在讼争装潢外观设计已穷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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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有“奥克”和“AOKE”字样,虽然奥克饮品公司的汉字“奥克”字体与奥克啤酒公司不相同,但基于中国人使用汉字的习惯,相关公众购买该产品时会忽略字体的差异,会 是否使用奥克啤酒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和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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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塑胶阀门类产品为“三厘”牌,明显具有混淆产品来源的主观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停止实施相关的不 在上诉人将“三厘”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被上诉人三厘公司的“三厘”字号毫无知名度,不构成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被上诉人三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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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的鼠标垫、马甲、T恤、文化衫、环保袋、气球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这些物品对外使用,可能是原告自己使用的东西,对《关于交纳2009年市房协会 某某,一、其公司名称与原告的名称完全不一某,不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其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不一某,根本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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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和误认。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是: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并禁止使用 并须取得《饮料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才有资格参与饮料产品的市场竞争。被告在企业名称、网络域名中使用“信远斋”和“x”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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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原审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上诉人的有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错误理解了该条规定的内涵,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的行为作出具体的描述,但是该原则足以弥补并且能够引导法律的正确适用。虽然被上诉人不能完全同意原审判决对某告资格的认定以及诉讼请求的支持与否,未认定使用相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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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梅蒸”拼音字母和“梅蒸”文字及花瓣图形三部分组成,因此,从整体构成上两者不相近似。而且,“梅蒸”中文文字很容易使一般消费者或经营者将两者区分,而不致 的侵犯。第13页的第四节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同行业竞争者,具有竞争关系。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在专卖店店门、广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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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和误认。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是: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并禁止使用 ,并须取得《饮料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才有资格参与饮料产品的市场竞争。被告在企业名称、网络域名中使用“信远斋”和“(略)”是经工商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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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方给其商誉造成损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不适用本案,对江西天意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赔偿30万元是否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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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可以认定二者系关联企业,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至于二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混同性,不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反映在市场交易和竞争中,经营者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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