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方国强,系扶沟县148第二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祝运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 几年虽偶因家务琐事生气,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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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完全破裂程度,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 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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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黄修柱,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申淑珍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判决不准离婚。原审认为,原告赵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仍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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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原告沈××以其在受伤期间,被告刘××未尽丈夫义务为由,提出与被告刘××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沈××提出与被告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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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不好为由,提出与被告严××离婚,本案在庭审辩论结束前,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加以证明,据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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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乙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应加强沟通,促进夫妻感情,珍惜婚姻家庭。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本院不支持彭某的离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彭某要求与李某乙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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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现场照片一张,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被告当庭认可,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梁白xx当庭辩称,我们婚后夫妻 恶化。对此,原告具有一定的过错。并且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有利于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持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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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秘××辩称,原告所述相识时间和结婚时间均属实。原被告 月25日,原告离开被告处返回原籍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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