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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打出手。面对被告残暴,原告实在无法忍受,只好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2009年3月1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后 系合法夫妻关系。2、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一份,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原告曾于2009年3月份起诉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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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领取有《结婚证》,属合法婚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前期夫妻感情一般。其双方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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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申请执行提示: 1、《中华人民 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文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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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被告分别送达了诉讼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一X及其委托 收入,而且要继续治病,生活困难。综上,原、被告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应判决不准离婚。如硬判决离婚,那么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所称房屋不是原、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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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还可以,并没有经常生气。请求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以有利于某告改造。 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4 文书,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对(2008)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系本院依法制作法律文书,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禹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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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人民法院(2008)新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事实。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 该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已生效法律文书,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对于被告所提交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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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小型榨面条机1台,价值约200余元,现存于被告处。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夫妻感情仍未和好,且自2008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由此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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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我工资,为了孩 子,为了家庭,我不同意离婚。为了多挣钱,我经常上夜班打工,这段时间双方有些误会,有时发生争执。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 证明自己曾起诉过被告。 被告李某某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是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李某某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2年夏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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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至今。2007年9月29日刘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8年6月30日,刘某某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 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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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并不辞而别,离开了原告父女。二○○七年正月,被告提出了离婚诉讼,后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告终,从此,原、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不仅未与 蔚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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