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共同生活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原告现在仍未到法定婚龄,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原告不愿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宣告 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女儿满18周岁止。 被告刘某乙对双方结婚登记时间以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辩称:原告明知未到法定婚龄,却采取欺骗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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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我从7岁读小学二年级开始就是我母亲带的,我父亲很少管我们,也没有给我们给钱。从今年大约4月份到6月份,我父亲回家的次数变多,但是每次 被告谭某某于199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4月16日在巴东县X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1999年1月4日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谭某迪。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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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相识,2004年在北京确认恋爱关系,2005年1月5日在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月19日,被告入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经诊断 被告当时精神状况的情况下与被告登记结婚的,原告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与原告登记结婚时患有精神疾病,要求宣告其与被告之间婚姻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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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查明,原告翁某某由父母包办与被告郑某甲于1974年12月20日办理婚姻登记结婚。双方无生育子女。婚后因原告不愿与被告共同生活,于1977年间离家 30年的结果是被上诉人的一纸离婚诉状,给上诉人以沉重打击,上诉人对双方的婚姻没有任何过错,完全是被上诉人造成的。被上诉人在明知与上诉人尚未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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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第三人作为共同产权人进行登记,没有取得产权的合法来源,但第三人刘某某与该房屋产权人杨某林系合法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向被告申请 书面形式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她不是该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原审认为“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被告申请颁发产权证,第三人取得涉案房屋部分产权有合法来源”,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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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审查,该离婚证属于2002年所办理的事实清楚。由于刘某某所诉的是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不动产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称涉及到不动产,应适用二十 ,一审中三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均为一个(略)事务所(略)是事实,但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一审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对出庭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均未提出异议,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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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后,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只是后来因共同生活中的琐事双方没有进行很好的 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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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与证据2相互印证,故对证据2、证据3,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没有经常打原告,也没有将原告母女赶出门的质证意见,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 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而原、被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骗取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当属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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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从汉不是办理离婚的工作人员,其证词是虚假的。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其患病,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维持赣武离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武宁县民政局的行政诉讼。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潘某与李某某的补充协议以及李某某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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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质证意见为:第一组为原告居住方面的证据,与被告登记行为无关。第二组为建房出资方面的证据,被告并没有审核出资的职权,与本案无关。第三组是原告离婚 。但居住并不能证明享有房屋产权。原告与殷中云之间关于离婚财产的约定限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该房屋的建造出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并非本案审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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