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梅蒸”商标,并享有在中国大陆以合资、合作、加盟特许的方式将“梅蒸”商标有偿再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权利,有效期为2001年12月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判决书、被告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所照片以及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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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来源于原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甘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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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来源于原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甘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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