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线某站。原告认为上述公交线路间隔时间太长。被告认为上述公交线路足以满足业主出行需求。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权证、《住宅使用说明书》、 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说明足以使原告产生信赖并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该视为合同的内容。被告现停驶班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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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线某站。原告认为上述公交线路间隔时间太长。被告认为上述公交线路足以满足业主出行需求。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住宅使用说明书》、 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说明足以使原告产生信赖并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该视为合同的内容。被告现停驶班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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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确认。虽然赠与合同签订后,相关房屋权属证书未对记载的权利人进行变更,但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根据房屋产权登记资料及建房资料反映,北弄甲号房屋目前的建筑 由对方承担。原开门的一边(西边)归张某甲,归沈某和王某某的一边(东)出行由沈某和王某某自行解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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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垃圾的行为已不存在。被告安装铁门的行为并未阻碍原告的出行,西河阳街并非原告唯一的出行通道,原告四周都有规划的道路。原告安装水管水表的行为是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紧邻原告房屋处堆放垃圾,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应排除对原告的妨碍。原告出于需要向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申请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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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东西道路,张某乙称该4米路不存在,两家西边为一南北道路,是两家出行的道路。村干部及张某丙均称不知道是否有该南北道路,且目前该南北道路没有形成。 时将张建军以及东户两家门前的这条道路确定在张某甲家的宅基地使用证里面,影响了通行。这说明政府在颁证时没有考虑到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合理利用土地原则,也根本未作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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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门楼,也没谁阻拦。原告在该树以南原告一侧不是出路的地方垒墙,并不影响第三人出行。该处理决定认定“该墙阻断了路南端吕XX家的出路更是错误,吕XX家在 异议,原告提出异议认为,第X号证据不能证明出路的边界在哪里,第三人一直往北出行,从未往南走过。第X号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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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两家是邻居,被告干粮食生意,原告经常往被告处放洗衣水导致被告无法出行,因此,原告的行为已先行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此纠纷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纠纷是由于原告郭某某往大路上放洗衣水,对被告的出行造成一定的影响所引起,原告郭某某对本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赵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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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路,西是张继芳、南邻张某丙,北朝大路。张某甲院门一直朝北向大路出行。另查明,张某丙东边出路是4.30米,出路西侧,张某甲东侧,张某丙 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意见,本院确定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丙所栽树木是否影响张某甲通行。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张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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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支车费400元;4、证明原、被告发生纠纷的情况;5、商城县公安局对黄某乙给予罚款200元,对胡某某给予罚款100元。 二被告辩称:原告胡某某占用被告的出行道路打井,影响了被告的出行,被告认为双方是邻居,就没有干涉和阻止。而被告准备开辟场地,却遭到胡某某的阻止,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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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6日,二被告以原告北屋房后系集体土地,原告违法使用,影响其出行为由,将原告北屋房后保留的部分围墙推倒,并毁掉原告北屋房后的槐树 ,原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主张原告所述财产系集体土地上的附属物,为自己出行通畅才予以清理,因被告没有行政执法和行政执行权,显属故意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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