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79、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中山市珠江饮料有限公司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信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证据来源合法,均 孤证,仅凭包装盒上印刷的时间不能作为该包装盒用于市场的销售时间证据。所以,韦某提供的购销合同、发某、包装之间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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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向原告提出辞职。朱某某在原告工作期间直接对销售工作进行管理,并在企业对外报价单、产品制作合同以及客户订购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原告在2005年7 X月X日生效。 2009年9月23日,原告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就天津某某饮料有限公司与原告间关于货架报价的往来邮件进行证据保全,其中一份是2009年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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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有限公司关于暂缓履行该协议的公函、双方于2000年11月30日签订的E-商务平台服务合同作为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明。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无效。信远斋蜜果店萧某 斋蜜果店萧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过“信远斋”饮料,也不能证明其组织生产了“信远斋”酸梅汤,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信远斋”商标。3、信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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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有限公司关于暂缓履行该协议的公函、双方于2000年11月30日签订的E-商务平台服务合同作为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明。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无效。信远斋蜜果店萧某 斋蜜果店萧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过“信远斋”饮料,也不能证明其组织生产了“信远斋”酸梅汤,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信远斋”商标。3、信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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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有限公司关于暂缓履行该协议的公函、双方于2000年11月30日签订的E-商务平台服务合同作为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明。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无效。信远斋蜜果店萧某 斋蜜果店萧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过“信远斋”饮料,也不能证明其组织生产了“信远斋”酸梅汤,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信远斋”商标。3、信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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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有限公司关于暂缓履行该协议的公函、双方于2000年11月30日签订的E-商务平台服务合同作为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明。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无效。信远斋蜜果店萧某 斋蜜果店萧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过“信远斋”饮料,也不能证明其组织生产了“信远斋”酸梅汤,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信远斋”商标。3、信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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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有限公司关于暂缓履行该协议的公函、双方于2000年11月30日签订的E-商务平台服务合同作为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明。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无效。信远斋蜜果店萧某 斋蜜果店萧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过“信远斋”饮料,也不能证明其组织生产了“信远斋”酸梅汤,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信远斋”商标。3、信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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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有限公司关于暂缓履行该协议的公函、双方于2000年11月30日签订的E-商务平台服务合同作为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明。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无效。信远斋蜜果店萧某 斋蜜果店萧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过“信远斋”饮料,也不能证明其组织生产了“信远斋”酸梅汤,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信远斋”商标。3、信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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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案,申某了第(略)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33类酒、含酒精饮料、糯米酒。 珠江桥牌商标的注册情况是:中粮公司于1956年在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了 专用权是正确的,应予维持。现鉴于装潢专用权并非石湾酒厂独有,对南海酒厂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利润等也无法查清,故应酌情判决赔偿数额。同时,石湾酒厂没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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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湘潭市荣昌糖酒有限公司销售广西劲酒酒业有限公司出品的标有“劲+x+图形”注册商标保健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 注册在第5类药酒上的“劲+x+图形”商标跨类使用到了第33类普通饮料酒产品上,属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5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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