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被告付清上述款项。 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1年8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线路(略)),自2001年9月至12月被告使用的电信费 、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某某应支付给原告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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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6月为他人(郑某)使用移动电话(号码x××××××)提供了担保,但自2007年6月至2007年9月,该移动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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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2月为他人(徐××)使用移动电话(号码x××××××)提供了担保,但自2007年6月至2007年9月,该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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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某,鉴定结论为:该手机的排线断裂现象,非用户使用不当造成。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移动电话维修单、产品技术鉴定报告、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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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后,有按时向原告交纳使用移动电话费用的义务。现被告作为电信用户不履行其按时付费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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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后,有按时向原告交纳使用移动电话费用的义务。现被告作为电信用户不履行其按时付费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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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后,有按时向原告交纳使用移动电话费用的义务。现被告作为电信用户不履行其按时付费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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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后,有按时向原告交纳使用移动电话费用的义务。现被告作为电信用户不履行其按时付费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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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力。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于2001年12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号码为x。自2008年12月起被告共结欠原告移动通信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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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后,有按时向原告交纳使用移动电话费用的义务。现被告作为电信用户不履行其按时付费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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