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该两项决议因安达公司滥用控制权,以资本多数决操纵公司管理机构,损害少数股东利益,违反诚信义务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属于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是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上述条文确是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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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丁、彭某戊。股份转让后,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增资862万元,其中彭某丙以现金出资542万元,长安公司以土(略)评估出资320万元,增资后注册 公司已经两次增资扩股,注册资金从138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该注册资本并非是公司营业盈余或公积金转增,而是由新股东认缴新增资本,而原告并未参与认缴新增资本,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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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长沙某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25日,原注册资本115.5万元,截止2001年3月31日止,长沙某汽车有限公司将其股东个人股(略)元转增股本,社团 财产额扣除资本额、已储备的法定公积金、应储备的任意公积金以及应扣的法定税之后的剩余金额。长沙某公司在没有盈余的情况下,以流动资金回购股权后,对暂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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