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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但这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只有几个月,只要原、被告双方多顾及家庭利益, 多年夫妻感情,相互之间加强信任,多理解和体谅双方,和好是有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离婚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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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份开始分居也不是事实,被告目前和儿子居住娘家,是因原、被告所某村X村改造,没有房屋居住才到娘家暂住,并不存在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分居情况。2012年3月份,双方到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是因为一时意气才去。 被告未某。 原告所某,被告无异议,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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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原、被告不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原告诉称事实和理由均不属实,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除本人陈某外,未 ,原、被告分别经营家电维修和外出打工,虽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少,但有电话联系,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原告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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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取名肖某杰;3、溆浦县X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自2008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4、证人胡某、林某甲、林某乙证言各1份,均证明原、被告 夫妻感情破裂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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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证据7是(2009)阳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证明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事实。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质证 xx自行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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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琐事吵架生气,难以共同生活。原、被告于2008年12月份再次因家庭琐事吵架后分居至今,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所说夫妻感情不好都是为离婚编造谎言,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5月27日南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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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农历10月15日与被告举行婚礼 母亲离开原告打工处,并不是因为夫妻吵打、感情破裂分居,所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本院无法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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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琐事吵架生气,难以共同生活。原、被告于2008年12月份再次因家庭琐事吵架后分居至今,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所说夫妻感情不好都是为离婚编造谎言,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5月27日南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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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调查笔录只能证明双方因缺乏交流和沟通分居不是因感情破裂分居;2007年春节后,婚生女大部分时间是与原告居住云阳中学教师宿舍楼,但不能 争执现象。2009年5月6日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谭某随原告生活,无须被告支付抚养费。庭审中被告提出不同意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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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印证原、被告间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1980年与本组村民王某华结婚 准予离婚,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主持调解。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婚姻法关于准许离婚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王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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