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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举证有:1.钱物明细清单,拟说明原告诉讼请求的详细构成;2.汝阳县X镇中心幼儿园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宋某甲之子宋XX交纳书费、保育费、服装 中仅见面礼、拜礼、买衣服钱属于婚约财产范围。其他的项目如给宋某戊交的学费、看病的钱等不属于婚约财产的范围,因此不在本案中进行审理。我国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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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乌鲁木齐市第一幼儿园综合治理办公室干部,住(略)(暂无固定住所)。 原告贾某甲、贾某乙与被告贾 大学,1997年原告贾某乙考入东北林业大学,学制均四年。两原告上大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书费等费用(略)元,被告未承担。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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