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非机动车之间的轻微碰撞,仅造成原告人身轻微受伤。原告在交警支队陈述称,“其推自行车由南向北通行,未走人行道;”后改口“东向西”。同时原告还谎报家庭住所, ,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但原告推行自行车横穿马路未走人行道,且未注意来往车辆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对该起交通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在原告的人身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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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周某市X区X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周某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驾驶人田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梁某 田某乙、田某乙辩称:该案交通事故系原告梁某横穿马路造成,我不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也应付事故的一定责任。事故发生后我方积极救治原告,原告住院期间,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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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被告人李XX肇事后逃逸。经漯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查后,认定李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李XX赔偿卓XX家属张x元。 另查明:2008年6 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XX供述: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有一自行车横穿马路我车的车头和自行车身相接触,当时骑自行车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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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答辩人修理车辆以及停车费共花费4560元,该部分损失应由原告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比例承担大部分赔偿费用,答辩人提起反诉。 被告人民保险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辩称:对 骑自行车横穿马路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属被告三门峡金镰宾馆所有的豫x号红旗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受伤,三门峡交警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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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前,其是正常行驶,原告从其它车后面骑车出来横穿马路撞到其汽车上,其只应当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花费不合理,对原告护某不应赔偿,且其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和裴某骑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而共同造成的,认定杨某、裴某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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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 被告辩称,①交通事故现场已被破坏,交警部门无法作出责任划分;②原告存在主要过错,因为其骑自行车横穿马某,违反交通规则;③原告转院治疗存在不合理性,扩大了 ,证据不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事故不予责任认定。原告出院后经信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因索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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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锦大道浮法玻璃厂前段横穿马路时,被被告黄某乙驾驶的桂x号小货车撞伤。经南宁市公安局交某警察支队五大队(以下简称交某五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黄某乙 中作用较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的交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关于“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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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浮法玻璃厂前段横穿马路时,被被告黄某驾驶的桂x号小货车撞伤。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黄某承担 中作用较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关于“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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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杆处时,与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刘某丁景相撞,致刘某丁景当场死亡,仵某乙在打电话报警后弃车逃逸。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仵某乙驾驶 被告人仵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仵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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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构林某路口时,将骑电动自行车横穿马路的郑××撞伤,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翟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 ,被告人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证实,另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据载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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