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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该借款的用途为偿还被告煤气公司所欠原告工行清水塘支行的2002年清支字第X号《 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中原株洲市煤气公司的净资产x.78元,剩余的冲减该土地由城投垫付的前期开发成本后的余额留作株洲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资产,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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