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三人颁发的台集用(2008)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被告台前县人民政府辩称,首先,被告为第三人刘某某办理土地证的行政行为合法,因刘某某与马楼乡X村委会一 证明,现法院已将(2005)台执字第X号裁定书撤销,亦证明该争议地不是刘某某享有使用权,市政府第一次撤销被告第一次颁发的使用证,责令被告重新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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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面积与第三人杨某某土地使用许可证载明的面积不符;在“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登记表”中签章的杨某增既不是原告和第三人的村X组长,更不是本村X组民,杨某 村组长签章”栏内,由“杨某增”印章,但杨某增既不是该组组长,也不是该组组民。并且第三人杨某某土地证上载明的面积与批准的面积不符,作为西邻的原告本人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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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异议。第三人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该土地证载明的讼争地段属杂地及通道,所以原告主张讼争地段属原告自留地 某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是双方某事人所在地村X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X村的集体土地依法某有管理使用的权利,其证明本案讼争土地使用权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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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原使用人李某法已故)颁发的05—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不实证件,违背了《土地法》第62条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 通知中“关于土地证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规定,双方土改时颁发的土地证均已失去了原有的效力,应以经过规划和调整后有县政府发放的宅基地使用证为准。故原告以其现持有的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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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对争议的土地不享有任何权利,与原审被告给上诉人的颁证行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而原审却将其作为原告,显然是错误的。三、 行为,答辩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三、上诉人关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答辩人原持有的土地证其实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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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为朱寨乡)北班胜固村委会向延津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为本村包括第三人雷某甲在内的169户村民办理宅基地使用证。2003年12月30日,延津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雷 甲颁发的——集用(2003)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原审第三人雷某甲不服,上诉称,第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我是在老土地证的基础上办理的土地证,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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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滑集用(2007)字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滑县人民政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县政府为刘某乙颁发的土地证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管理职权,本案中,不仅是行政争议,而且是村民之间的土地争议,究其争议原因在于县政府在为刘某乙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前,村集体或政府确定了刘某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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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1000元。 被告市政府答辩称,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三人在原籍有一处宅基地,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经村干部做工作让给了 ,由村里做工作规划给本村村民王某诺,1984年王某村委会又将现争议的宅基地划给王某乙,2007年6月20日,王某乙向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提交补办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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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称第三人张某甲的宅基地占用的土地是其承包地与事实不符。第三人张某甲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原是本村村民张选生的承包地,第三人张某甲经过与 产生影响。 经审查,被告宝丰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张某甲办理土地证过程中,履行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等程序,《集体土地使用证》权属来源清楚,四至明确,颁证程序合法。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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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该土地证颁证程序严重违法等理由,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原阳县集用(2008)字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人民政府批准并制定有规划实施细则及规划图,其规划的宅基地四至清楚、面积准确。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其农村村民进行土地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其法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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