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贺杖子乡政府接管了果园(山场),三十余年未有过权属争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 判决没有意见。 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原告申请确权申请书,证明申请确认的事实和理由;证据2、委托书,证明行政申请代表资格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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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及联系方式,只有让村委代交。4、第三人2006年9月18日的申请书和2007年4月20日的陈述笔录,证明乡政府处理此案是基于第三人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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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出具的证明;9、2008年5月18日现场勘验图;10、第三人的申请书;11、2008年7月4日送达回证;12、2009年1月4日送达回证 原告或第三人并不认为对方占有、使用自己的土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其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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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所于1996年4月24日向顺德市规划国土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书,申请征用位于桂洲镇幸福股份社的土地一块,合计面积45.203亩,用于建设自然新村首期 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也应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严重违反《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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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所于1996年4月24日向顺德市规划国土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书,申请征用位于桂洲镇幸福股份社的土地一块,合计面积45.203亩,用于建设自然新村首期 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也应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严重违反《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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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所于1996年4月24日向顺德市规划国土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书,申请征用位于桂洲镇幸福股份社的土地一块,合计面积45.203亩,用于建设自然新村首期 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也应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严重违反《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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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所于1996年4月24日向顺德市规划国土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书,申请征用位于桂洲镇幸福股份社的土地一块,合计面积45.203亩,用于建设自然新村首期 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也应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严重违反《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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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所于1996年4月24日向顺德市规划国土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书,申请征用位于桂洲镇幸福股份社的土地一块,合计面积45.203亩,用于建设自然新村首期 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也应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严重违反《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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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所于1996年4月24日向顺德市规划国土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书,申请征用位于桂洲镇幸福股份社的土地一块,合计面积45.203亩,用于建设自然新村首期 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也应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严重违反《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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