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材厂路段(该路段限时速20公里和禁止超车)时,在从右方驶入非机动车道超越前方已减速行驶的货车的过程中,遇行人万某某从小货车行驶方向的左侧向右侧横过公路至 交通警察大队、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两级部门责任认定。该责任认定书在内容上是清楚的,程序上并无不妥之处,据此,足以认定该次事故的责任归属。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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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2011年3月15日10时左右,苏某驾驶豫x微型普通客车沿郑上路由东往南拐至非机动车道东关花园路口时与原告骑电动车沿郑上路南边非机动车到由西往东行驶至该处 ]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系因苏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X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而造成的。苏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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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沿本市X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51路公交站时,先与从551路公交车上下车后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告周某相撞,原告在倒地过程中又与案 的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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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被告杨某某驾驶牧鹤集团所有的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驿城区雪松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乐山大道交叉口西中国银行前时,突然停车打开车门,其 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其过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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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被告杨某某驾驶牧鹤集团所有的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驿城区雪松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乐山大道交叉口西中国银行前时,突然停车打开车门,其 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其过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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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由花基分隔为两向,各向三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其中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又以花基分隔,机动车道间划有标线,该路口由分隔花基间形成缺口 用以提醒各方向包括骆某某和行人注意交叉路口的交通情况。它不具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让行的作用,机动车辆通过此路口只需尽一般的注意义务。若车辆在尽了一般注意义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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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驾驶助力车违反各行其道,及驾驶助力车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没有注意避让来往行人,致使助力车车头与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受伤及两人不同程度 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黄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分道行驶,且行经人行横道时不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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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使所驾驶的车辆驶向路左车道,撞向路左侧占用非机动车道摆摊的原告亲属贺某及行人陈某连、许某、陈某燕,造成许某 原告享有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73965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人民币173965元,原告的其余损失29311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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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17时30分左右,原告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在途经顾家公交站路段时,被告熊某突然横过人行道撞上原告的电动自行车,致原告倒地受伤。该事故经交警责任 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顾家公交车站附近处时,与由南往北横过非机动车道的行人被告熊某发生碰撞,造成两当事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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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客车(系客运车辆)沿浦东新区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进某某路约200米非机动车道,因到站停车,当车辆起步时撞到了站台路边准备上车的原告,致原告 、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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