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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证明,说明洪某曾委托薛某找司机运甘草至亳州。 根据上诉人的陈述和被上诉人的答辩,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均无异议:洪某与薛某素有中药材生意往来,1996年9月6日,洪某立据欠薛某甘草款46500元(该欠据薛某只有复印件,无原件)。1997年12月,薛某持证据(1)向原亳州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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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2001)亳民一终字第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亳州市X区中药材交易中心1610号。 委托代理人:吴强,安徽法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68年出生,回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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