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11月双方按习俗举行订婚仪式,2007年3月原、被告在芷江民政部门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原告生育一女(田××)。结婚初期,被告随原告在原告父母家生活, 期间,彼此责怪埋怨,被告连其女儿抚养费亦分文未付,造成原告十分反感,彼此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相互已不能正常沟通,在庭审中,原、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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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7年10月9日,双方到宁海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同年10月29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8年7 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2.结婚证原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在宁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合某夫妻关系的事实; 3.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一份,拟证明胡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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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相识谈婚,次月,原、被告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由于夫妻感情 请求与被告离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为依法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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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双方生肓女儿何某秋。2004年11月29日双方在新宁县民政局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原、被告仓促同居生子,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不履行 何某秋,彼此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经过较长时间的相互了解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了家庭生活共同在外开办工厂经营生意,后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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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介绍于2009年初认识后即于2009年8月28日在宁德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闽宁民结字第x号。婚后,未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 生活,且被告在大陆住一星期即返回台湾至今毫无音讯联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其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特具状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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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存根。以上1-X组证据材料证明办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9、袁某乙第x号房产登记手续一套。证明袁某乙合法拥有房产,有权处置该房产。10、袁某乙房产证遗失 1997年12月19日,袁某甲和袁某乙在原汝南县X镇民政所进行结婚登记,此后婚姻状况不明;2004年7月23日,袁某乙、袁某甲申请结婚登记,袁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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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陈某某于1990年12月13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陈某敏,现已独立生活,X年X月X日 拒不到庭,又没有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为维护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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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婚后虽生育了子女,但因双方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 财产,原告要求分割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其他财产依法适当分割。据此,为维护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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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证明事实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结婚,其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应予保护。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感情,相互礼让和 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为维护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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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X路工贸小区华竹B区BX幢X-X号房屋,收取售房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日,刘笃新持该委托书到永川区公证处办理了(2006)渝永证字 户口证明,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予以采信;证据9不是法定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不予采信;证据11能证明区房管局为吴某某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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