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行。郑汴路支行与花园集团又于2006年7月28日对双方所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进行了公证。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了(2006)郑黄证经字第X号 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谢某甲、谢某乙未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对花园集团的还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焦作鑫安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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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的数种情形。 2、同日,原、被告签订《动产质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其存入原告处的人民币150万元存款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 ,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了“沪房地浦他字(2001)第x号”《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记载的其他权利人为原告,抵押物为新金桥路X号X层,建筑面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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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合同约定的股份公司8000万股权(每股原始值1元)作为质押,为借款提供担保,质押期间自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至所承担债务全部履行时终止,届时由质权人及 无效的认定,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或国家仲裁机关裁决确定,当事人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两年内,向上述机关提出主张,否则将不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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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上海佳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公司)亦与重庆建行签订质(略)号质押合同,约定:佳和公司以其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代保管的国债券为该信用证项下的 ,而是交付了2份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因此,佳昌公司、佳和公司实际质押给重庆建行的权利凭证是国债券代保管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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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合同约定的股份公司捌仟万股权(每股原始值壹元)作为质押,为借款提供担保,质押期间自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至所承担债务全部履行时终止,届时由质权人及出 无效的认定,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或国家仲裁机关裁决确定,当事人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两年内,向上述机关提出主张,否则将不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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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中心与郑州市易通信用社(以下简称易通信用社)、易通信用社与威达公司债券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易通信用社担保书原件一份,郑州国债中心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 为有效合同。周某宝力公司不按约定使用借款,以致造成国家信贷资金的大量流失,且不按约定偿还周某工行借款本息,应负主要责任。作为提供权利质押的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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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电视台财务人员陈某己从南阳电视台培训中心账户职工集资款中转出150万元做存单质押,以南阳市东易电视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于2006年12月28日在中国 1)张某甲供述 证明:2005年1月27日与市建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以东易公司名义,以南阳电视台培训中心定期存单250万元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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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以质押凭证清单(附后)所列凭证的权利作为质押,为本合同所列借款作担保。合同签订后,王东方、吕运明以韩陵信用社开具的存款金额分别为210万元 陵信用社的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本案的质押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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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及被告代理人均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被告王某乙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定。 二、争议证据的分析、认定:1、原告提供2007年4月20 王某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某丙虽然对引起质押合同无效没有主观过错,但因该质押合同无效,故被告陈某丙依法应负有车辆返还义务;至于被告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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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被告自愿将其自有的帐号为x、金额为美金36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单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物管理费、质物处置费、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等保障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自2003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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