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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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某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蔚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荆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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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莉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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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朱莉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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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蔚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万冬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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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蔚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万冬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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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蔚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万冬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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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不当,鉴于一审判决结果即是二审判决结果,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蔚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荆瑛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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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不当,鉴于一审判决结果即是二审判决结果,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蔚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荆瑛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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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不当,鉴于一审判决结果即是二审判决结果,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蔚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荆瑛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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