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认定不符合事实;2、被上诉人调查本案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没有行政执法资格,被上诉人本次处理所依据的材料、证据均是前次处理时的证据材料, 镇政府答辩无意见。 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阳庙镇政府对本案申请人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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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徐州市新天地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徇私舞弊 为永久,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X号文《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检查工作通知》的规定,从2004年8月31日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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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1977年6月生,定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住(略)。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第三人定 权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原告土地补偿费、搬迁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费等经济损失184.8万元,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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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二审法院原判和被上诉人的土地确权决定。 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原审第三人南海建材 申请,由被上诉人作出处理决定,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以下事实:争议土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镇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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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可以证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对于上诉人和 [2005]X号《关于对朗仔和狗淹岗南侧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即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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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上诉人李某某因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暂缓核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1日作出(2002)南行初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施”,被上诉人是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我区行政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被上诉人作为执法主体合法。因上诉人的黄岐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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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请示,要求收回佛山市X村镇乐安开发区地段红线范围的国有土地33.844公顷中的8.178公顷,并划拨给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程序作出关于收回上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是其依法行使土地管理的职责,其执法主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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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请示,要求收回佛山市X村镇乐安开发区地段红线范围的国有土地33.844公顷中的8.178公顷,并划拨给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程序作出关于收回上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是其依法行使土地管理的职责,其执法主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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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请示,要求收回佛山市X村镇乐安开发区地段红线范围的国有土地33.844公顷中的8.178公顷,并划拨给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程序作出关于收回上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是其依法行使土地管理的职责,其执法主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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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请示,要求收回佛山市X村镇乐安开发区地段红线范围的国有土地33.844公顷中的8.178公顷,并划拨给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程序作出关于收回上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是其依法行使土地管理的职责,其执法主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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