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分居生活。原告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具状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继续分居,不履行夫妻义务。 ,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婚后因性格不合及被告对原告家庭缺乏照顾,致夫妻产生矛盾。2009年4月经本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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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抚养,原告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婚姻经过、所生育子女情况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 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苏某某虽经办理结婚登记确立合法婚姻关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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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某乙之婚姻依法办理结婚证,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因性格不合,互相猜疑,引起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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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因性格不合两人时常因琐事相骂打架,并于1991年9月27日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代办点登记结婚。X年X月X 期间双方关系一般。1991年9月27日原、被告自愿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代办点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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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自愿于2007年3月8日在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经常上网,见网友,不思劳作,导致 经过网络相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未能加深夫妻感情,反而常因性格不合及被告迷恋网络等原因时常吵打,特别是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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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查封。原审另查明,2008年5月15日原告方志强与被告张某甲夫妻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2008年9月24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 向本院起诉,离婚案件中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方志强与被告张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平顶山市新城区翠林蓝湾D区X号楼东X单元X层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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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及家人联系、音讯全无,遂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光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光山县X街道办事处和平街居民委员会证明、余××、杜××的证明及证言各一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双方虽自行相识,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但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争吵,导致双方感情不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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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号X室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款人民币600,000元。 被告王某辩称,婚姻情况属实,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 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基础应较好。现原告因与被告被告性格不合等产生矛盾,致双方产生分歧;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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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被告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没有音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 被告孟某乙在法定期间未 感情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因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打架,2008年夏天,原、被告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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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分担债务的请求,与法并无不合,依法可予准许。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婚姻自由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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