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 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X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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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 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X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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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7日郑X与王XX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没有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处理”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承包的土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2001)固 承包经营权依然存在,且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承包地,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也未涉及土地承包问题,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王XX应当负有返还郑X母女应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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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和被告赵某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对子女抚养、抚养费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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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潘某随原告共同生活等方面来看,如改变其生活环境将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因此本院认为双方离婚后潘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较为适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 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由本院从便利双方生产生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方面考虑,酌定具体的分割方案为原告处及原告名下的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处及被告名下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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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无改善,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结婚时拿给原告黄某二两(折价人民币x元)、 不予支持,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其他财产依法适当分割。据此,为维护婚姻自由,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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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 被告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存款x元,债务7000元,原告称有债务8000元,双方对对方的说法均不认可,双方又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婚生女儿杨XX虽一直随原告生活,但因被告现已结扎,丧失了生育能力,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婚生女儿随被告生活为宜,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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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只有一套房产且双方再婚前均有子女,在此条件下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楼中户房产归原告所有, 合理的,且原审法院考虑到张某某离婚后需要居住的实际情况,已判令高某某一次性向其支付经济帮助费x元。因此,原审法院对该套住房的分割处理已充分考虑照顾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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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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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张某丁由韩某抚养。双方在离婚时未对家庭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分割,该土地目前仍由张某乙耕种。新乡X村村民委员会于2011 张某丁耕种。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张某乙于判决生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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