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现住前郭县x屯。 委托代理人周宇辉,吉林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孙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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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只能证明被告张某某不构成犯罪,并不能否定被告张某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对上列证据的分析判定,结合全案庭审情况,本院依法确认下列法律事实: 作出(2005)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本县人民检察院就其刑事部份撤诉,并就原告任某甲提起的附带民事部份依法另行立案审理。二00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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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乙炳,男。 被告人胡某甲,男。 被告人胡某乙(系被告人胡某乙模之子),男。 自诉人胡某乙炳以被告人胡某 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胡某乙炳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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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人王 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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