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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2日程某峰、王桂玲申请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09年3月16日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松检民行建字(2009)X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再审。2008年 程某乙、董某某实际占有使用,故对程某峰、王桂玲换房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二层楼的分割,认为该二层楼系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建,属于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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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后刘某甲、刘某乙又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检民行不抗(2010)X号民事行政检察不抗诉决定书决定不予起诉。 另查明:杨某华 2、诉讼费由刘某甲承担。 根据以上确认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有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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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理。2009年8月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民行不提抗[2009]X号决定书,决定不提请抗诉。一审法院根据杨某的申请,恢复了 ,有(2007)渝五中民再终字第X号判决为证,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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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反映情况。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3月31日做出(2005)顺检民行不立字第X号《不立案决定书》,认为程某某的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1元,由上诉人程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恩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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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省检察院于2001年12月26日作出豫检民行抗字(2001)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2年2月27日作出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由杨某某负担x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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