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侵权情况。 9、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浦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以证明被告经营场所的相关情况。 10、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浦分局拍摄的被告服务人员上岗证、外 使用权后,弘奇公司通过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经营以豆浆为主的“永和”豆浆中式餐饮连锁业务,为上海连锁商业协会会员。 1999年5月,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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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换证,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转让费(包括烟、酒、食品)为33.8万元,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同日,原告交付被告转让费270,000元,同时由原告向被告出具了 7月2日向上海吴XX综合经营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其摘除XX超市标识及赔偿损失20万元。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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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占使用权后,弘奇公司通过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经营以豆浆为主的“永和”豆浆中式餐饮连锁业务,为上海连锁商业协会会员。 被告徐某于1999年12月3日经工商核准登记,开设了个体工商户性质的“连云区墟沟永和豆浆店”,经营包括豆浆在内的小吃零售。2005年8月5日,应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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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后,弘奇公司通过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经营以豆浆为主的“永和”豆浆中式餐饮连锁业务,为上海连锁商业协会会员。 被告尹某于2004年 月12日经工商核准登记,开设了个体工商户性质的“连云港市X区博士豆浆美食府”,经营包括豆浆在内的小吃零售。2004年10月8日,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浦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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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属无效合同,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属于部门规章,故原告以合同 简介上亦承认“曼其”服饰具有巨大的品牌价值,戚某某与第三人订立连锁加盟合同并支付加盟金的行为也进一步证明“曼其”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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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不动产”,但本案中华夏银行将其客户资金委托天源公司管理的行为,属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委托代理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条、 解释(一)》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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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周某某系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银谷服饰商业广场X楼X号个体工商户,莱克斯顿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授权原告在 2007年12月19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在高安市开设莱克斯顿专卖店,经营莱克斯顿系列产品,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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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豆浆为主的中式快餐业有口皆碑,知名度极高。 18—278、原告与其他经营者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组:原告对使用“永和”商标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拟证明标注“永 ,已成为相关公众购买豆浆类食品以及接受餐饮服务的心理因素,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原告对其通过大量时间和金钱所取得的“永和”这一驰名商标所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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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出发区域位置的饮水机外包装、造型的广告发布媒体,承包给高某盛世公司用于开发、经营其客户的商业广告事项。航强公司向高某盛世公司出具了独家授权经营上述 双方书面确认附件为准;广告经营费用为每年718万元,其中包含每年特许某营费、两次安装费、电费及其他审批费、杂费,共计7180万元;合同正式执行之日起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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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我公司,从而构成对我公司“良子”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其利用我公司的商业信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法院,判令亚运良子大运村分店停止使用企业 亚运良子大运村分店营业执照;2、亚运良子大运村分店卫生许可证;3、《特许经营合同》;4、亚运良子中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亚运良子中心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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