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张的损失只能考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李宏智 审判员吕强 代理审判员张颖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顾蕊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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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付款的利息未做处理不当,故本院对此依法予以增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李宏智 审判员吕强 代理审判员张颖 二○○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顾蕊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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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张的损失只能考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李宏智 审判员吕强 代理审判员张颖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顾蕊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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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张的损失只能考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李宏智 审判员吕强 代理审判员张颖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顾蕊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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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李跃明 审判员吕强 代理审判员张颖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顾蕊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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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李跃明 审判员吕强 代理审判员张颖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顾蕊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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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李跃明 审判员吕强 代理审判员张颖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顾蕊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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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李跃明 审判员吕强 代理审判员张颖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顾蕊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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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李跃明 审判员吕强 代理审判员张颖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顾蕊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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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李跃明 审判员吕强 代理审判员张颖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顾蕊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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