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所持《集体土地使用证》系违法所得,早已过期,且手续不全,不具备建房资格。土地证上显示四邻指界人签名系伪造,本人没有签名,所填建筑面积根本不存在。 杨某乙以原告宅基证的取得不合法,原告不是本村村民无权建房等理由拒绝拆除其建筑。杨某村村委就此事进行过调解,但未解决纠纷。 另查明:1997年和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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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五)”、“新郑市国土资源局第x号卷宗材料7页(土地使用者杨洁莉)”、“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新郑市福荣食品厂集体用地资料”,证实芙蓉花园小区X号楼和X号 中学北侧擅自开工建设个人住宅楼,新郑市规划管理局已于2009年4月20日下达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9、书证“芙蓉花园X号楼销售情况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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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有补偿;3、真实性无异议,但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无权进行强制拆迁,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是根据双方承包合同所建,相关法律亦未规定村委会有强制拆迁权。 经 下发通知,称原告在贾鲁河与东风渠交汇处滩内修建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应予拆除。原告在接到通知后未自行拆除,被告于2008年1月4日对上述附属物予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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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第三人张某庚早在1994年与原告江某甲系生意上的合伙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时以张某庚及其家属的名义登记了8户。但在1996年 新乡市城市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拆除违法建筑。2003年10月中共新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新乡县监察局对涉及江某甲非法办理土地手续的相关人员作出党内处分和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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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之地应归自己管理使用,于是与上列第三人发生争议。2001年龙潭镇政府对集体晒坝作出处理决定,二原告不服向某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酉阳县政府撤销 及第三人取得用地的经过。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在程序上违法,主要表现在被告撤销原告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不合法,所调取的证人证言与现争议之地客观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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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被告太河五组与宇宏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完善了用地手续,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宇宏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取得三角地约 行为。同时,经本院对“乡村小榭”饭店进行现场勘查,查明太河五组所拆除的房屋残垣及部分建筑垃圾现仍堆放在“乡村小榭”饭店的用地范围内,并未为他人所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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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被告太河五组与宇宏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完善了用地手续,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宇宏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取得三角地约 行为。同时,经本院对“乡村小榭”饭店进行现场勘查,查明太河五组所拆除的房屋残垣及部分建筑垃圾现仍堆放在“乡村小榭”饭店的用地范围内,并未为他人所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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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村X万元。2004年5月17日,金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向姜某发出《建筑拆除通知》,为保证金马路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请拆迁户接到通知后 一致的表示,不为法律所禁止,4.5万元的补偿标准只是针对集体土地,而本案征用的3.7亩土地上还有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该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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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村X万元。2004年5月17日,金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向姜某发出《建筑拆除通知》,为保证金马路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请拆迁户接到通知后 一致的表示,不为法律所禁止,4.5万元的补偿标准只是针对集体土地,而本案征用的3.7亩土地上还有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该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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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在这一点的认定上是非常正确的,也是合理合法的。对于厂房被没收,陈某乙负有根本的、不可推卸的、直接的过错责任。按照房产建筑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莺涌经济社非法出租农民土地集体土地,没收其违法所得(略)元和按违法所得5%处以罚款(2329.5元),上缴国库。 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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