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给经济公司;1998年10月,经济公司取得东湖花苑宅基地使用权证,但其至今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济公司取得的营业执照中,核准经营范围 请求经济公司支付该笔代垫费用有理,应予支持。《宅基地承建、销售协议》系无效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无约束力,房产公司诉请按协议约定支付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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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子乔某凯的名义与被告订立合资建房合同。约定双方在被告使用的两间宅基地上合资建房,被告负责施工,二原告出资5万元,一楼西侧一间门面房归二原告 上合资建房,房屋建成后,被告负有协助原告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义务。被告不履行上述协助义务,原告就不能取得由合同产生的相关权利,由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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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维持。原审判决认定证号为南府集用(2004)第(略)号宅基地由答辩人享有使用权是依法有据的。本案讼争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地类是农村宅基地), 的请示的批复即国土批[1997]X号,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在本案中,对于讼争土地已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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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颁发的内集用(2008)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许可第三人使用133平方米土地对原告之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从而侵犯其合法权益,原告之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某的申请及办证材料,将张某一直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并无不妥,并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并没有人提出异议,内乡县人民政府对公告的地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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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宅基地者,多出部分的宅基地使用权在这次“城中村”拆迁改造中依法退回集体,其上盖房屋按市场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008年3月20日,拆迁人平顶山市福苑开发公司与被告 与原告邢某之母张XX签订的相同名称的协议,是两份独立的协议,合同权利义务的标的及合同主体不同。被告岳庄村委员应分别履行两份协议约定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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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的高层住宅楼房,所以安置楼房当前不具备继承的条件,可待条件成熟时另行主张权利。故三原告要求继承新建高层住宅楼房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崔某丙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卫东区臧庄X号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上诉人崔某甲家庭所有,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该事实,明显错误。宅基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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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无效。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合同双方某甲事人不享有确定合同无效的权利,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范畴,不应受一般请求权诉讼时效的限制 有其屋的社会功能,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现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是否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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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和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双方所签《协议》和口头约定的义务,况且被告转让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跟被告买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上述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X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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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原告及第三人称自己系继承人,应继承其父的相应份额,即宅基地使用权和瓦房一间王某昌所有部分,对继承遗产部分与被告享有共有权。对于宅基地使用权 ,作为女儿王某甲必然有法定继承权,而一审在评判部分却以户口不在此处为借口认定上诉人没有权利是错误的。三、一审判决内容不合法,王某甲有权利而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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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应当确认原告与第三人互换宅基地行为的存在。原告与第三人在取得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互换的行为,系双方处分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且并未违反法律 该争议土地与原告已无实际上的利害关系。二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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