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妻子郑应碧到被告荣昌县X街道办事处宝城寺村卫生室三室就诊,该卫生室医务人员被告王某明知其不具备抢救条件而对郑应碧实施了输液及青霉素注射,导致郑 宝城寺村卫生室三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户籍材料、荣昌县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告知书、和解协议、收条、荣昌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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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起诉并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审理不应考虑,精神损害不应支付,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这费用不应得到支持,按照精神损害的有关规定 很重要的原始资料,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医务人员认为确有必要对病案进行追记或补充时,只能另写病程记录。被告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某患者李广林的诊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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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异议,但应查明是否享受低保。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不能证明我方有过错,教科书上主要讲穿透伤,而吴某飞属钝器挤压,两者伤情不一样,不 证据如下: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套。以证明被告是经核准的合法执业机构; 2、赵某某等人的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以证明参与治疗吴某飞救治的医务人员都是合法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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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腔内取出丝线并不能就此认为被告违反诊疗规范。综上,由于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只承担 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莫某与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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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不适应该法由过错即应担责的相关规定,故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常德市康复医院其医务人员具备诊疗资格,且在法定范围内执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故三方医院均不是医疗损赔主体。2、责任如何划分。对于责任的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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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条例》,医学会系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法定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判断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证据。根据省、市 及预后认识不足、相关实验室检查与鉴别诊断欠充分的问题。原判决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考虑到徐医附三院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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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三、《最高 、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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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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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条的规定不当。该规定是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赔偿,本案中的病例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照的《 ”,主观过错与不足有本质区别,客观上本病例也没有损害后果,医务人员也没有实施侵害行为。2、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治疗手段存在医疗过错、认定上诉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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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客观事实可以推定被告的医务人员工作有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药水内有虫子,故被告对“药瓶事件”存在过错。对于条件二,证明因果关系的最直接证据是鉴定结论,即 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作为一个专门性的医疗机构本应在事件发生后封存和送检药水,但由于被告的医护人员缺乏证据意识,致使其不能证明药瓶事件与原告的损害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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