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泰公司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并确认双方签订的《保密和非竞争协议》无效。 另外,上诉人与 的15日前安排上诉人待岗并发放一定的生活费用,该待岗安排并没有构成不依约提供劳动条件和变相降低劳动者待遇,应视为金泰公司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用人自主权,是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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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案劳动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上诉人张某某在二审期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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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中级设计师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含底薪500元和个人提成)。 原审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本案第一个问题是被上诉人2005年1月、2月、3月的工资 向被上诉人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1835元。本案的第三个问题是被上诉人应否返还2000元同业禁止补贴。根据双方签订的《同业禁止协议》,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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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一年,补偿经济补偿金3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何某某与佛山市建行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佛山市建行对属下的同一公司进行改制,对原来其安排 。何某某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三中能证明何某某是选择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已与对方构成要约和承诺,具有协议的性质。关于仲裁时效问题,原审庭审笔录已经能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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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至3月停产期间,共向上诉人支付基本工资363.20元。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于2002年4月2日向被上诉人申请辞职,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上诉人遂于同年5月8日向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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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1980年10月进入被告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职挡车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至2002年12月26日止。绒线厂经南海市公资委和公 向被上诉人递交了离厂呈批表,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所以尽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订立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上诉人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被上诉人提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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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1月进入被告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绒线厂挡车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至2003年3月26日止。绒线厂经南海市公资委和公 被上诉人递交了离厂呈批表,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所以尽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订立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上诉人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被上诉人提出的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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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原告于1989年4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任职挡车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至2003年11月26日止。绒线厂经南海市公资委和公资 日向被上诉人递交了离厂呈批表,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所以尽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订立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上诉人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被上诉人提出的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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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83年3月进入被告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绒线厂挡车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至2003年3月26日止。绒线厂经南海市公资委和公 被上诉人递交了离厂呈批表,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所以尽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订立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上诉人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被上诉人提出的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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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月薪为3000元。原、被告于2002年2月6日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其中约定原告无故辞退被告,原告应付被告一个月薪金的违约金,该协议有效期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提出其未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系擅自离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对此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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