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的合同除外。通观该规定,并未明确标的转让未通知的后果,且该规定明确告知后可以变更合同,即使未变更,原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中泰永昌公司作为保险标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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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中华财险辉县支公司与案外人新乡市红旗运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投保车辆为豫x号货车,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正本中没有免除中华财险辉县支公司赔偿责任的特别约定条款,郭某甲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中仅有投保人、被保险人、行车证车主的变更,也未显示特别约定条款,中华财险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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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的债权投保。由于当时债权并未发生,所以保险标的不确定,保证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但当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了具体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后,该协议中有关保证保险合同的 明确,一审法院不应再予以释明,更不应当允许该行变更诉讼请求及诉讼主体。如果经开区支行要以保证保险合同提起诉讼,应另案起诉,而不应当变更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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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 第二款,依法改判上诉人大地财保宜昌支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李某甲未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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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张家秋,广东天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 负责人:隗某某,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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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中的内容为: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2.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让人或变更用途 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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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证明事故是在2009年1月16日发生的,当时登记的车主是宏泰机电公司,但是原告没有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没有办理变更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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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相符合。许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将其交通费由180元变更到1180元,但所提供的却是驻马店市商业定额发票、驻马店市石油销售统一发票和过路通行费发票,不 认为,迅达公司、秦某某与中财保险驻马店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投保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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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一、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的理由,因庭审前原告对被告的名称做了变更,被告对变更予以认可且进行了答辩。故对被告的 对条款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位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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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卡文本。 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张某甲提交的平安出行卡、电子保单、人身保险合同、理赔批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北京市平谷 其中一档投保,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档次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被保险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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