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后,有按时向原告交纳使用移动电话费用的义务。现被告作为电信用户不履行其按时付费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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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力。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于2005年4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号码为x。自2009年2月起被告共结欠原告移动通信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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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力。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于2000年3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号码为x。自2008年12月起被告共结欠原告移动通信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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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力。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于2006年8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号码为x。自2009年1月起被告共结欠原告移动通信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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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后,有按时向原告交纳使用移动电话费用的义务。现被告作为电信用户不履行其按时付费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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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后,有按时向原告交纳使用移动电话费用的义务。现被告作为电信用户不履行其按时付费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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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力。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于2008年6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号码为x。自2009年2月起被告共结欠原告移动通信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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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后,有按时向原告交纳使用移动电话费用的义务。现被告作为电信用户不履行其按时付费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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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后,有按时向原告交纳使用移动电话费用的义务。现被告作为电信用户不履行其按时付费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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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后,有按时向原告交纳使用移动电话费用的义务。现被告作为电信用户不履行其按时付费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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