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仝某丁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其中约定“1、甲方将位于睢城镇X村老宅基地(证件号(略)号)及地面所有建筑出售给乙方,东西长15.4m, 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关系,属于身份权,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享有该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并符合分配宅基地条件的村X村X组织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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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被告姜某乙用地面积为36.02平方米。 原重审认为,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原告姜某甲虽继承了其父亲姜某宣遗留下的房屋,又持有1961年政府 分成南北二部分,被上诉人姜某乙所占用的36.08平方米宅基地是上诉人父亲姜某宣老宅基地的一部分;1961年3月12日息县人民委员会颁发给上诉人父亲姜某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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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权源合法,界限明确无争议,应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辩称:对继承的宅某由单方申请通过地籍调查丈量就可以颁发土地证,二原告没有颁证不能 有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采取的是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权利证书的确权方式。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认,是县级人民政府的一项职权,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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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洪河屯公社东北街大队党支部、革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书载明:关于李某友房产基地,在原有土地证、分单的基础上,大队重新研究调解如下:南院李某甲 北街大队党支部、革委会调解书上确定的进行了登记。 1992年10月,安阳县政府统一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当时填写有李某甲的土地登记申请表、地籍调查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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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为207.5平方米。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批后同意龙秀英在井龙村X组旧宅基地上建房,但须原址全拆改建,且批准用地面积为180平方米,并于2008年8月 :1、上诉人有权通过继承农村私有住宅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上诉人父母在一处宅基地上建有多个老房子,上诉人的在建房屋系推平部分老宅而建,故一审判决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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